商標權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使用的商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所享有的一種排他性的權利。商標權是知識產權領域中的一項重要權利,它產生于近代的西方社會,是商標由行會特權向民事權利轉變的新生權利,它與專利權、商號權、原產地名稱等權利同屬于工業產權。
商標專用權指商標權人依法對其商標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同時由于我國現行《商標法》實行的是商標注冊原則,商標權主要通過注冊商標取得,所以此處所說的商標主要指“注冊商標”,而未注冊商標不享有商標專用權。
根我國《民法通則》 第71條的規定 所有權包括占有, 使用、 收益、 其中的每 項或多外分四項權項權能均可與所有權相分離
商標權是由國家有權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賦予商標所有人的一種排他性法律權利。是一個集合概念,權利內容包括商標所有權和與之相聯系的商標專用權、商標禁用權、商標續展權、商標轉讓權、商標許可使用權和商標訴訟權等多項權利。
這些權利中,商標專用權占有特別重要的地位,是基本的核心的權利,其他權利都是從專有使用權中派生出來的。作為一種特殊的所有權,其所有人獲得的權利遠不止是“專用”,例如,當權利人在為商標權設定質權時,商標權人的權利涵括“轉讓權”、“許可使用權” "續展權“ "禁用權”及“訴訟權”等等,而不僅僅是“專用權”